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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单耗超标水泥、钢铁企业用电执行阶梯电价

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7〕361号)和《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7〕438号)有关规定,根据全省水泥、钢铁企业能耗专项监察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对我省单耗超标水泥、钢铁企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生产用电执行阶梯电价。

附件:部分水泥钢铁企业执行阶梯电价加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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