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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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5号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4年2月8日
2024/03/18 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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