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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提升园区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0〕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构成,以发展石化和化工产业为主导方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产业集聚区。包括独立设置的专业化工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集中区。
 
第三条各市、县政府负责园区的建设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园区认定、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具体负责园区认定评价的组织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园区产业准入和项目备案核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区空间规划监管,严控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土地开发利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认定为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设立。园区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为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位于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或由开发区托管),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面积。专业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8平方公里以上,化工集中区规划连片面积3平方公里以上。园区内不存在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
 
(二)总体规划。已编制园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防灾规划等相衔接。
 
(三)产业规划。已编制园区产业规划。产业规划应综合分析当地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市场竞争力,明确园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和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产业规划经过专家论证。
 
(四)安全生产。具有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园区远离城市主城区,且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园区已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敏感点(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符合外部安全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市、县政府已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并承诺2023年6月30日前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和完成搬迁改造的,视为符合条件)。化工园区内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实现封闭化管理。
 
(五)环境保护。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监测水质无异常变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六)基础设施。建有统一集中的供水、供热、供气设施(不需供热、供气的园区除外),具有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系统,并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七)管理体系。园区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制定有安全、环保应急预案,具备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等有效管理能力。园区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并建立园区管委会领导带班制度。
 
第五条按照《河北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业经济、两化融合等方面进行细化考评,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
 
第六条园区(或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隶属关系向园区所在县(市、区)或市政府提交认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基本情况;
 
(二)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批复,省自然资源厅对总体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的审查意见;
 
(三)园区产业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四)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省应急管理厅审查意见;
 
(五)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意见;
 
(六)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八)园区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及证明文件;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市、区)或市级政府对园区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将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园区,由市级政府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核,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九条对审核通过的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综合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审核打分、征求意见情况,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拟认定园区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三章评价与复核
 
第十一条为引导园区高质量发展,建立园区评价与复核制度。每年开展园区自评,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评价与复核。
 
第十二条园区评价从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业经济、两化融合等六方面开展,并依据《评分标准》打分。评价报告应包括园区建设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实施项目等内容。
 
第十三条园区管理机构每年上半年开展园区自评,6月底前将自评报告和评价打分表,经市级政府审核后,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对认定的园区组织专家进行评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评分70分以下的园区进行复查,对其他园区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依据园区三年年度自评、第三方机构评价和复查抽查情况,对园区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省政府确认后公布。
 
第十六条2023年6月30日后未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的园区、未达到外部安全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的园区,取消w资格。
 
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省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综合运用园区自评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结果,加强园区日常监管和服务,支持园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省级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园区,给予优先扩区支持,园区内项目建设优先解决土地、用能、排放等指标。
 
第十九条园区自评和省级评价得分70分以下的园区要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市级政府审核后,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市级政府负责整改方案的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做好督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对省级评价时发现不满足认定基本条件或得分60分以下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整改完成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取消园区资格。
 
第二十一条园区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以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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