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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日前,河北印发《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新建企业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现有陶瓷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据了解,该《标准》是河北省新制定的地方标准,对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均进行了规定;突出对陶瓷窑及喷雾干燥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控,规定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0mg/m3、30mg/m3、100mg/m3,与国家标准相比,分别收严了20mg/m3、20mg/m3、80mg/m3;增加了对原料破碎、筛分、成型等工序的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限值为10mg/m3;加强了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管控,厂界颗粒物由现行国家标准的1.0mg/m3提升为0.5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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