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的扬尘排放控制与管理。公路施工、铁路建设施工等扬尘开放源的排放浓度限值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 618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
HJ 65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WS/T 206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光散射法
DB13/T 2544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施工场地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作业区域。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等作业场地。
3.2扬尘
施工场地产生并逸散至周围环境空气中的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简称PM10。3.3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监测点所在县(市、区)全部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时发布的任何一小时PM10浓度的算术平均值。用式(1)计算: